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估價方法之採用及變更免報備

近有一位客戶的會計小姐拿著一本XX記帳士事務所送的日曆記事本來找我,說要我
看看裡面提供的稅務行事曆,九月份有一個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估價方法之使用或變更
,報請稽徵機關核准這點很疑惑


會計小姐:「我們公司之前就已經持有有價證券了,可以一直都沒有報請估價法怎麼辦?」
從語氣來看顯得非常焦急




我翻了翻那篇稅務行事曆,就大概知道這本子上面的資訊多屬偏舊,因為稅務的法規實在是
日新月異,這類的參考資料只要一有怠忽就馬上變得不合用,趕忙跟說不用擔心這個規定
早已經廢止了


其實這類的估價法變更報備的問題很常見,原本在過去九月初到九月底前就有三個類型的估
價方法要跟國稅局報備,分別是:
  
  1. 存貨估價方法之使用或變更,報請稽徵機關核准
  2.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之使用或變更,報請稽徵機關核准
  3. 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估價方法之使用或變更,報請稽徵機關核准
 
以上這三項現在都已經是採用免報備了,但有些事務所提供的稅務行事曆上沒有改正,所以容
易引發誤會,因為已經不是第一次遇到有人問這個問題,今天特地把這個系列整理一下
首先只要上國稅局的網站很簡單的就可以查到相關的公告所得稅法第44條 於98年5月27日修
正公布,依修正後規定,營利事業存貨估價方法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之 採用及變更,
無需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只要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去使用,並且於各期報表中一致使用
,雖然使用和更改不用像過去於期限內申請,但也不表示 可以任意去變換使用各種的估價法
;除非因為環境改變或是能證明新採用之會計原則較原採用之會計原則為佳外,不宜輕易變更。

剩下的第三項也是本文的主題「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估價方法」,以 財會來說自民國92年公
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實施後,短期投資及長期投資已經成為歷史名詞,財務報表上取而
代之的是依不同意圖而區分之資產負債的各項分類;雖然我國的會計準則已經越來越與國際會
計準則接軌,但是在套回我國的稅會上面還是需要調整和配套,會計準則裡面已經沒有長短
期投資之別,可在所得稅法48條裡還是明訂了「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的項目,更重要的是只
要符合這項法條的短期投資產生之跌價損失,還可以列為當期損失,不過要注意其仍屬證券交
易損益性質,應轉列停徵之證券交易損益及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總之這在企業節稅
上面的功能卻是不得不小覷,所以在新的會計準則下區分長短期投資在當時就有廣泛的討論 
照現行國稅局的認定只有符合「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的科目下之有價證
券,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至於何謂「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
益之金融資產-流動」是指為交易目的及原始認列時指定為公允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
產,這個概念最近國稅局又再重申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點擊連結


上面我們已經說明在財會和稅會上面,對於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之估價方法的認定已有所了解
,再把問題拉回到是否要報請報請稽徵機關核准的問題,雖然金融商品要採用何種估價法,在
會計準則中已有更全面的規定,但是所得稅法第48條規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其估價
準用本法第44條之規定辦理」,至於第44條的內容就是前面提到的存貨估價法規定,究竟要怎
麼使用估價法才能合法又符合會計準則我們就不再討論(補充範例連結),重點是短期投資有
價證券究的估價法在使用和變更時,究竟是否仍需要於時限內報請稽徵機關核准。既然其估價
法準用44條規定,而稅法第44條又於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採用及變更無需申報該管稽徵機
關核准,理論上之後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估價方法之採用及變更應是"免報備"才對!但無奈遍
尋國稅局的公告,找不到跟存貨和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一樣的免申報公告,筆者只好自己利用國
稅局的稅務信箱詢問,希望可以有個明確的答案以昭公信,另外不得不誇獎一下國稅局的辦事
效率,信件寄出後隔天就馬上處理給予答覆,回覆內容如下:


有關台端詢問公司辦理「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劵估價方法」變更,是否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核准疑義乙案,說明如下

依 據所得稅法第48條規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其估價準用本法第44條之規定辦理,…

…」,同法第44條於98年5月27日修正,其中刪除第3項有關存 貨估價方法之採用及變更應事
前申報稽徵機關核准之規定。亦即,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4條規定,存貨估價方法之採用及變
更不再以事前向稽徵機關申報核准為必 要。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其估價既「準用」第44條
規定,則有價證券估價方法之採用及變更亦不以事前向稽徵機關申報核准為必要條件。

台端關心稅政,併此致謝。




到了這邊事情終於告一段落,可以明確的知道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估價方法之採用及變更免
報備 ,希望這資訊可以給相關從業人員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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